关于印发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的通知( 厦理工科〔2019〕6号)

时间:2019-08-05   点击数:

厦理工科〔2019〕6号

校内各单位: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安博·体育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厦理工科 [2018] 1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博·体育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博·体育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安博·体育

安博·体育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学位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硕士学位工作的审批机构,统一领导全校学位授予工作。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的分委员会,负责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并提出硕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第三条 研究生学院是负责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1.汇总各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并根据规定进行复审,合格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意见,组织人员按规定订购、印制、发放硕士学位证书。

3.对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总结、登记、造册、存档,并及时向校学位办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

4.负责日常性管理、咨询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硕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在校研究生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所规定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以下条件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掌握一门外语,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领域的外文资料,具备一定的外语交流和写作能力。

4.使用汉语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国际生还须取得《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及以上级别证书;使用英文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国际生还须取得《汉语水平考试》(HSK)三级及以上级别证书。

5.申请学术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应在核心及以上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1篇;申请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应在核心及以上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以第一发明人(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发明人)授权实用新型及以上级别专利1项。

6.以上期刊论文和专利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均应为安博·体育,期刊级别的认定以研究生毕业当年学校最新发布的《安博·体育纵向科研项目、科技奖励及学术期刊的级别认定办法》或其他相应文件为依据。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六条 学术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应体现硕士研究生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应能反映出硕士研究生已经掌握了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论文不仅在内容上要有创造性和新颖性,在文字表达方式上也应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严谨性。

第七条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应体现硕士研究生已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具有应用知识独立解决本专业领域内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论文撰写要求:

1.论文一般须用中文撰写,特殊专业和部分留学生除外。

2.使用英语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毕业论文可用英文撰写,但论文摘要部分须用中文撰写。

3.论文一般包括序言、研究方案或实验方案设计与计算、事实与理论分析、总结、参考文献等部分。科学论点要有理论论证或实验验证,对所用研究方法的可行性要加以严谨的说明。引用别人的资料要忠于原著原文,并以明确方式标明。词句力求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

4.论文的格式应符合《安博·体育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的要求。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三万字。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九条 答辩前2个月,由研究生学院根据各学院的提名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论文评阅人不少于3位,指导教师不得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近年来在相关领域有所建树的专家,其中专业学位论文的评阅人可有1名为相关行业企业的专家。论文原则上实行“双盲”评审,具体办法见《安博·体育硕士学位论文查重、送审及答辩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条 论文评阅人根据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的有关要求对论文作出详细的学术评价,并按百分制评定分数,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同时还应就该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要求,可否提交答辩等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 评阅结果及处理

学位论文设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4项评阅结论,其中 85分以上为优秀;70-84分为良好;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专家评阅意见的处理:

1. 三位评阅人均认为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且平均成绩达到70以上的,可直接申请论文答辩。

2. 三位评阅人均认为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但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或有2份成绩未达到70分以上的,申请人须针对论文存在的不足进行充实、修改,经导师同意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3. 未达到上述评阅结果的,申请人须重新修改或撰写论文,至少3个月后才能重新申请答辩。参加答辩前仍须进行论文评审,评审时间和要求不变。

4.以上评阅成绩要求可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名(单数)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或专家组成,其中专业学位论文的答辩委员至少应有1名是相关行业企业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校外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1人。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前应先审阅论文评语;未收齐评阅意见书一般不得进行答辩。评阅结果符合规定条件方能答辩。

第十四条 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的除外)。论文答辩的程序参见《安博·体育硕士学位论文查重、送审及答辩工作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按百分制打分,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做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并将相关材料送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七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程序

1.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核,其中包括思想政治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及在学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情况等,对申请人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并将决议填入申请人《学位申请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在《学位申请书》上签字。

2.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位名单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研究生学院提交《学位申请书》和学位论文等材料。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进行审核,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将表决结果填入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决定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院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后,应将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通过一定方式公布,学位申请人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起获得相应学位。对于不授予学位的人员应将决议送达本人。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涉及军工机密的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涉及商业秘密的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违反学术诚信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在毕业当年不授予学位,学生可在毕业半年后、一年内提出学位申请。对于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或因其他原因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待处分期满解除后,方可按照程序授予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授予情况有异议的,可于学位授予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1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硕士学位,如发现学位申请人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或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安博·体育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9年秋季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执行。2019年之前入学的研究生申请学位时仍按原《安博·体育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厦理工[2016]4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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