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博·体育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研究生〔2023〕2号)

时间:2023-05-06   点击数:

(研究生〔2023〕2号,2023年5月6日印发)

各二级培养单位:

《安博·体育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研究生处

202356

 

 

安博·体育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综合反映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预答辩、学位论文评阅及学位论文答辩等各环节的工作,保证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开题

第二条 时间要求

(一)学位论文开题应在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一般应在第三学期末前完成;

(二)研究生在开题通过满1年后,方可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三条 开题方式

开题应采用答辩的方式进行。研究生进行口头报告的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书面报告字数应不少于2000字。

第四条 开题审核

(一)研究生须提前至少3天在“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上提出开题申请并经导师审核通过;

(二)开题通过后7天内,研究生应将经开题报告评审专家成员审核签字的开题报告纸质材料,提交至所在二级培养单位;

(三)各二级培养单位在收到开题报告纸质材料后7天内,确认研究生开题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并在“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审核;

(四)开题不通过的,须重新撰写开题报告,一般要求至少1个月后才能重新申请开题;

(五)各二级培养单位须收集整理开题报告纸质材料,并集中保管。开题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五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时提交评阅的学位论文,其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应与开题时一致。学位论文的研究课题有变动时,按照《安博·体育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题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中期检查

第六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应在开题后6个月至1年内进行。

第七条 中期检查方式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应采用答辩的方式进行。研究生应认真总结开展的工作及取得的成果,进行口头汇报,汇报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并填写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表,提交导师和二级培养单位审核。

第八条 导师根据学位论文要求,认真检查研究生自开题以来的工作进展情况,核实其阶段性成果水平,并给出指导意见。

第九条 中期检查审核

(一)研究生须提前至少3天在“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上提出中期检查申请并由导师审核;

(二)中期检查通过后7天内,研究生应将由评审专家审核签字的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表等纸质材料,提交至所在二级培养单位;

(三)各二级培养单位在收到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表等纸质材料后7天内,应确认研究生中期检查是否符合要求,同时通过“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审核确认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结果;

(四)中期检查不通过的,须重新修改或撰写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表,一般要求至少1个月后才能重新申请中期检查;

(五)各二级培养单位须收集整理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表等纸质材料,并集中保管。中期检查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四章 预答辩

第十条 预答辩要求

(一)研究生在学位论文评阅前原则上应参加由二级培养单位组织的预答辩。预答辩一般应在学位论文评阅前2周内进行;

(二)研究生及其导师在确保学位论文质量的前提下,可提出不参加预答辩的申请,须经二级培养单位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预答辩过程

(一)研究生应认真总结自开题以来所做工作及取得的成果,进行口头汇报,汇报时间不少于15分钟;

(二)预答辩评审小组填写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意见书,报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研究生须针对预答辩小组提出的问题对学位论文进行充分修改;

(三)各二级培养单位须收集整理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意见书纸质材料,并集中保管。预答辩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统一实行“双盲审”的评阅方式,评阅对象为所有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

第十三条 评阅程序

(一)学位论文评阅前须进行查重,查重合格后方可申请评阅,学位论文查重相关要求参照《安博·体育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及处理办法》执行;

(二)研究生提交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申请表,经导师签字后,提交各二级培养单位审核;

(三)各二级培养单位须将同意评阅的研究生名单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申请表报研究生处备案;

(四)研究生通过论文评阅平台提交学位论文,上传的学位论文格式需符合《安博·体育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评阅专家

(一)评阅专家一般为2名,导师不得作为评阅专家,研究生及其导师不得指定或提前接触评阅专家;

(二)评阅专家应是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和硕导资格的校外同行专家,其中专业学位论文的评阅专家可有1名为相关行业企业的专家;

(三)研究生因学术观点冲突、技术保密或存在亲属关系等特殊原因,要求特定专家回避的,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附上证明材料(如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或专利等),经导师同意后,报二级培养单位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四)研究生不得以研究方向不同或评阅专家较为严格等理由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五条 评阅要求

(一)为保证学位论文有足够的评阅时间,答辩申请人一般须在答辩前2个月提交学位论文评阅申请;

(二)答辩申请人须先对学位论文作者的姓名、学号、导师姓名、在学期间发表学术成果清单等一切可体现作者及导师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隐匿处理(以符号“□□□”代替),删除致谢部分;

第十六条 评阅结果

评阅专家须对论文作出详细的学术评价,按百分制评定分数。

(一)2份评阅成绩均达到70分及以上者,可直接申请论文答辩;

(二)1份评阅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另1份评阅成绩低于70分者,加送1名评阅专家。加送的评阅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且3份成绩都达到60分及以上者可申请论文答辩;加送的评阅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但3份成绩中有低于60分者,学位论文须修改后经导师、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三)未达到上述评阅结果者,须重新修改或撰写论文,延迟至下一批次重新参加预答辩、查重、评阅等环节。

第十七条 使用英语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用英文撰写。对于此类论文,二级培养单位可自行组织评阅,评阅要求和评阅结果的应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答辩要求

(一)研究生须在答辩前完成培养计划的各环节,达到相应学位点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中的相关要求,通过学位论文评阅,且经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同意;

(二)答辩申请人在答辩前须填报硕士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及授予学位审批材料(以下统称授予学位审批材料),提交至二级培养单位审核;

(三)研究生须在答辩前至少5天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审阅,并在答辩前至少3天公示答辩论文题目、时间、地点等信息;

(四)答辩采用公开方式举行,如学位论文涉及国防、军事、国家机密,或由于技术秘密等原因,需要进行内部答辩的研究生,须报二级培养单位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名答辩委员组成。答辩委员应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本学科、专业的专家,其中专业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有至少1名校外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具有正高级职称及硕导资格的校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或秘书。

第二十条 答辩程序

答辩会议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整个答辩过程应有相应的记录。答辩委员应坚持标准,保证学位论文答辩的质量。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如下: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程序;

(二)答辩秘书介绍申请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课程成绩及学位论文评阅情况等;

(三)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阐明见解,就论文的创新点及论文的主要工作做充分的说明,时间不少于15分钟;

(四)答辩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时间不少于15分钟;

(五)答辩秘书宣读导师的推荐意见和论文评阅人的评语;

(六)答辩委员投票;

(七)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结果,学位论文评语及决议;

(八)答辩秘书负责记录答辩过程。记录要求做到详细、准确、完整。答辩的主要情况要记入授予学位审批材料,记录须由答辩秘书和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第二十一条 答辩结果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且超过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者,须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论文,重新参加下一批次的预答辩、查重、评阅、答辩等环节。若超过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则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过程材料由二级培养单位收集整理,并集中保管。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二级培养单位应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研究生的授予学位审批材料、终稿学位论文及修改说明等材料提交至研究生处复核。

第七章 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情况申诉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对学位论文评阅或答辩程序、评阅专家或答辩委员资格等有异议的,可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成调查小组,对研究生申诉的情况进行核实。确有问题的,可再次组织评阅或重新组织答辩,按学位授予流程重新审定。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评定结论具有权威性,研究生不得对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的评定结论提出申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开展学位论文工作时,应自觉遵守学术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组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预答辩、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等各环节工作的具体安排,须提前至少3天报研究生处备案,以便于学校实施过程质量监控。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各二级培养单位负责安排落实,严禁学位申请者本人参与答辩委员的组织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安博·体育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办法》(研究生[2022]5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若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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