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体育研究生联合培养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研究生[2022]2号)

时间:2022-02-24   点击数:

安博·体育研究生联合培养暂行管理办法(修订)

(研究生〔20222)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我校研究生培养范围和提升培养层次,做好硕士、博士学位点培育和申报工作,为各二级培养单位、教师与兄弟院校及科研院所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提供便利条件,根据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研究生”)是指与我校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并由我校教师负责或联合指导但学籍不在我校的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 联培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原则上按研究生学籍所在单位的要求执行。联培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可根据培养方案和学习研究需要,选修或旁听我校开设的研究生课程。

第四条 我校接收联培研究生的教师(以下简称:“联培导师”)须取得联培单位导师资格和当年招生资格。

第五条 联合培养时间一般为1-2年,同一阶段每位联培导师指导的联培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

第六条 我校已有相应学位点的二级培养单位,原则上不再接收研究生联合培养申请。

第七条 联培博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联培导师指导工作量参照《安博·体育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厦理工﹝202114号)中“学位论文指导工作量”的双倍发放。

第八条 联培导师、二级培养单位应与联培单位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书报我校研究生处备案。

第九条 联培研究生进校前须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申请手续通过后,联培研究生或联培导师须通过安博·体育信息门户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进行“联合培养研究生基本情况登记”并填写个人相关信息。

第十条 联培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并承担安全保密等责任。

第十一条 联培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原则上联培博士研究生按2/间安排住宿,联培硕士研究生根据校内规定安排住宿。住宿费用按我校研究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联培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日常学习、考核和其他需解决事宜由我校联培导师及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负责落实。

我校联培导师为联培研究生在我校期间的第一责任人,须为联培研究生做好安全及保密教育,提供安全的实验工作条件,并落实意外保险的购买。

我校二级培养单位为联培研究生管理、培养及安全的第一责任单位,应将联培研究生纳入我校研究生相应班级的常规管理,提供相应的科研及实验条件,指定辅导员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联培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满,离校前应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所欠费用、所借图书、仪器设备等由我校联培导师承担。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以上内容若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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