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体育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修订)(研究生[2022]7号)

时间:2022-03-16   点击数:

安博·体育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修订)

(研究生[2022]7,2022316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任课教师基本条件

第二条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高级职称人员或行业专家,以及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讲师担任。

第三条课程归属单位应认真审核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资格,并报研究生处备案。未通过审核的教师不得主讲研究生课程。

第四条 任课教师应结合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研究生教学的特点,以研究生为教学主体,采用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案例分析或其他有利于研究生主动参与的教学方式。不仅要注重传授知识和技能,还要注重研究生科研基本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教师创造性地借鉴、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和方法。

第三章 课程设置要求

第五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设置研究生课程,拓宽研究生的培养口径;突出课程设置的基础性、系统性及前瞻性;优化课程体系,体现学科水平与我校特色。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安排应在兼顾不同教育层次(本科、研究生)教学衔接性的同时,体现所在学科、专业的特点与要求。

第六条 学位课程与非学位课程的设置,须经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四章 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的制定和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须按照培养方案制订相对稳定和较为详细、系统的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由任课教师提交至课程归属单位。

第八条 教学大纲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1、课程编号、课程名称;2、开课对象;3、课程目标;4、章节内容提要; 5、教材及主要参考书;6、授课周学时、总学时、课程学分;7、先修课程或预备知识要求。教学进度表规定了教学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课程编号、课程名称;2、开课时间;3、授课周学时、总学时、学分;4、教学方式、考核方式; 5、教学进度。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在执行过程中,允许教师根据教学情况适当调整,但须经课程归属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五章 教材、主要参考书与选读文献

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必须有相应的教材。选用教材应严格执行《安博·体育教材建设管理规定》(教务〔201971 )相关要求,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育人为本,立足于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十一条所选用的教材应是高水平、有特色的,有利于研究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接触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充分了解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训练科学思维,培养创新能力。研究生课程的教材可以是正式出版的教材,也可以是最新文献资料选编的胶印本或文印本。文献选读应选用国内外经典专著或一流的学术期刊原文。鼓励教师采用国际通行教材、教育部推荐的全国研究生教学用书。

第十二条 鼓励教师编写和出版反映学科发展水平和学校特色的教材。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各种名义强制研究生购买自编教材。

第六章 课程安排与教学纪律

第十四条 研究生处在每学期末拟定下学期研究生公共学位课和公共选修课开课计划,统一安排上课时间和地点。各二级培养单位在每学期末拟定下学期专业学位课和专业选修课开课计划,安排上课时间和地点,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 课程选修人数少于3人的一般不单独开课,必要时可采取“两届合上,两年安排开一次课”等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及课程表认真组织教学,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进度。不得无故停课、缺课或增减课时。

第十七条 如因故确实需要请假调课,任课教师必须提前提出申请,并报课程归属单位分管领导批准;研究生公共选修课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任课教师须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当掌握研究生的考勤情况。凡一门课程旷课时数累计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准予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对所任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负责,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要对研究生加强优良学风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第七章 选课修课

第二十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按培养方案要求制定培养计划,并按要求参加课程学习,未按要求及时制定培养计划的研究生,所选的课程学分不予认可。如培养计划未安排而自行修读课程,其成绩不予承认;培养计划已安排而擅自不修读的课程,作零分处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学习计划一经制定,一般不予变更。因特殊原因需要改选课程,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后,办理培养计划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因培养要求必须到其他研究生培养单位修读课程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备案。修读后对该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给予认可,修读课程的费用由研究生自筹。

第八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每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考核原则上均采用考试方式。社会调查、教学实践、专题研讨课及实验课、选修课,可以采用考查方式。

第二十四条 考核有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笔试可以开卷和闭卷。任课教师可以根据课程特点确定考核方式。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的笔试必须采用统一格式的答题纸。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人员的安排由课程归属单位和研究生所在的二级培养单位共同负责。监考工作人员应由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担任,监考人员应按《安博·体育监考须知》的要求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并及时填报《考试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应及时批改考卷和评定成绩,成绩评定时应当实事求是和公正合理。课程成绩应当根据课程结束时的考核结果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课堂讨论、文献选读报告、实验报告、课程论文与课程学术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所有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学位课课程成绩70分及以上为合格,非学位课课程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达到合格要求的方可获得学分。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7天内,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研究生成绩,特殊情况按通知要求处理,并按规定打印《学生成绩登记表》。公共学位课和专业课的《学生成绩登记表》经任课教师和课程归属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提交至课程归属单位存档,公共选修课的《学生成绩登记表》经任课教师和研究生处分管领导签字后提交至研究生处存档。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于下一学年参加重修。重修须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上申请,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要求与同时上课的研究生相同。原所修课程因培养方案调整等原因,在低年级或其它专业的教学中不再开设的,研究生应及时申请调整培养计划,选择补修属性和学分相同的替代课程。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核前至少一天向任课教师提出缓考申请(因病者须持学校指定医院病假证明),经任课教师审核、课程归属单位分管领导批准、研究生处备案,予以缓考。因急病未能事先提出缓考申请者,必须在病愈后凭疾病病假证明及时补办缓考申请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课程成绩记为零分。缓考课程考核应安排在授课学期内,或在下一学期第一周内完成。

第九章 教学质量评价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工作,积极配合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课程的考核分析与教学总结,内容包括研究生课程成绩构成及比例、成绩分布情况及教学总结等。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归属单位应建立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与反馈制度。每学期应当组织随堂听课、召开任课教师和研究生座谈会,组织研究生进行课程教学质量测评,掌握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各课程归属单位应将质量评价信息反馈给相关任课教师,并帮助教学质量评价不高的教师改进教学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聘请一批有丰富研究生培养经验的教师组成研究生教育督导专项工作组,对研究生培养的各环节开展情况进行调研、督查和指导,二级培养单位和课程归属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教学单位应将各类教学评价结果作为任课教师岗位聘任和岗位津贴的评定依据。对于教学工作出色、教学成果显著的教师,可优先推荐参评优秀教学成果奖等奖项。

第三十七条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因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学校将视情节予以处分。

第十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各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要求和学校相关规定,做好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由课程主讲教师负责整理、归档,公共学位课程和专业课程教学档案材料由课程归属单位负责保管,公共选修课程由研究生处负责保管。

第四十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材料须保存至研究生毕业后五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安博·体育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厦理工〔20138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若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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