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修订)(研究生[2022]7号)

时间:2022-03-16   点击数:

安博·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修订)

(研究生[2022]7,2022316日印发)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以下简称专业实践)是研究生获得实践经验,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专业实践基地是实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保障。为规范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保证我校专业实践工作顺利进行,切实有效对专业实践进行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和评价,确保专业实践质量,根据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专业实践基地,是指为以全日制为主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活动所提供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外场所(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实践基地必须依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事业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可由依托单位及其所在区域或系统内相关的若干机构构成。

第二条 实践基地由学校或二级培养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共同建立。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按需设立,切实可行;责权明确,合作共赢;分级管理,规范有序;相对稳定,讲求效益。

第二章 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三条 实践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及构成单位的主要业务能满足相关类别或领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和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在区域内具有行业代表性;

(二)有一定数量符合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或业务人员,依托单位有必要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培养研究生和拓展合作范围的潜力;

(四)具备研究生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保障,场所与设施能基本满足需要;

(五)符合就地就近原则,实践基地所在地尽量离学校较近,同一基地的依托单位与构成单位应在同一城市或合理的区域范围内;

(六)能够配备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实践指导教师,加强对研究生专业实践过程的指导和管理,注重培养研究生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实践结束后,能对研究生实践情况给出考核意见。

第四条 实践基地按以下程序设立:

(一)二级培养单位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的专业实践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本单位实践基地和校外导师的管理,并开展专业实践的组织与实施、质量监控与评估相关工作;

(二二级培养单位与实践单位进行洽谈,实地进行初步考查与论证,双方达成建立实践基地的初步意向;

(三)二级培养单位与实践单位商讨、签订《安博·体育研究生校企联合培养协议》,明确专业实践目标、内容、双方权利与义务、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论文及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的归属、协议有效年限等合作内容;

(四)二级培养单位与实践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向实践单位授予“安博·体育研究生校企联合培养基地”铭牌;

(五)实践基地有意向接纳不同专业学生实践学习,由负责该基地建设的单位牵头协调落实,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第五条 实践基地建设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合作期限为五年。合作期满后视实践基地的运转效果及学校实际需求,决定是否续约。

第三章 实践基地的建设

第六条 组织建设。设立实践基地的二级培养单位指定专门人员与实践单位指定人员成立协调工作小组,负责落实专业实践活动计划、安排指导教师、专业实践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条件建设。二级培养单位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共同对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活动期间生活、学习、工作所必需的设施设备进行改善和添置。

第八条 师资建设。二级培养单位和实践单位共同推荐和遴选企业导师,开展必要的培训工作。企业导师的遴选按照《安博·体育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制度建设。协调工作小组根据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过程的规范化管理。主要负责的二级培养单位与实践单位间建立定期交流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探索创新工作方式等。

第四章 各方职责

第十条 研究生处负责指导、管理、协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并提供相应的保障。其具体职责为:

(一)协调建立相对集中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调不同研究生培养单位、不同专业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入相应的基地进行专业实践;

(二)审核各二级培养单位专业实践计划,并检查落实情况;

(三)协调各二级培养单位落实参加专业实践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人身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各项物质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在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工作中的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详细的专业实践计划;

(二)全面掌握专业实践情况及进展,定期检查专业实践情况,处理专业实践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专业实践工作的正常秩序;

(三)对参加专业实践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考核;

(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维护本单位研究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专业实践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五)落实参加专业实践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人身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各项物质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各研究生实践单位在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工作中的职责为:

(一)为参加实践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实践岗位,接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分批到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

(二)设立专门机构或有专人负责专业实践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为参加专业实践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不低于本单位同等级岗位水平的生活补助等物质保障条件;

(四)对参加专业实践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有切实措施保障专业实践中的人身安全;

(五)协助制定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计划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参加专业实践过程中,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博·体育、实践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二)实践期间,研究生应保持与培养单位及导师的联系,定期向校内导师和培养单位管理人员汇报个人专业实践情况;

(三)尊重知识产权,遵守实践单位的各项保密要求和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各二级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若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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