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体育硕士研究生开放性实验项目管理办法(研究生[2022]7号)

时间:2022-03-16   点击数:

安博·体育硕士研究生开放性实验项目管理办法

(研究生[2022]7,2022316日印发)

为提升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深化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强化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鼓励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充分发掘科研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创造条件实施开放。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开放原则

第一条 开放性实验项目以顺应研究生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为目标,以培养研究生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为出发点,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热情和兴趣,给学有余力的研究生一个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的空间,力争体现以下原则:

1.先进性:跟踪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结合教师的科研成果或在研项目,使研究生掌握科学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撰写高水平的科研报告和有关论证报告,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

2.综合性:加强多学科知识点的交叉融合,以科技前沿为引领,拓宽研究生的知识面,培养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3.普遍性:获益面大,使研究生的科学思维、科学研究方法和实验操作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普遍提高。

第二章 开放项目

第二条 开放性实验项目来源主要包括:

1.实验室开放实验项目:研究生跨学科、专业选做其培养计划内未开设的实验项目。鼓励教师依托科研、教学实验室设计与其课题相关的科研型实验项目。吸引研究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学研究活动,同时为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展提供条件。

2.研究生自拟实验项目:研究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长,自拟且相关实验室能提供实验条件的实验项目,进行创新设计实验。研究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研究方案设计、试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并指定一名教师负责指导工作。

第三章 开放要求

第三条 指导教师要求。开放性实验项目指导教师要求有较强的责任心、较高的知识储备能力和实验操作技能。指导教师在实验过程中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加强对研究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完成实验后,根据研究生提交的实验结果和实验态度等内容及时考核,评出成绩,在学期结束前报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

第四条 研究生要求。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准备不充分的,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可暂停本次实验。研究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结果。

第五条 实验室要求。实验室必须健全有关开放管理的规章制度,在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开放。具备开放的相关条件的保证(包括材料、仪器设备等),并有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工作。具有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实验室开放期间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开放工作在二级单位分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各二级单位分管实践教学的负责人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实验室开展多种形式的开放活动。各开放实验室必须根据研究生人数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 开放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求。严格执行实验室开放的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实验室安全和开放情况记录,注意实验室开放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包括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研究生开放实验申请、实验开出记录、研究生签到本、实验报告、结题报告、成果鉴定、奖励等原始材料。每学期结束后,应及时做好开放实验室的总结工作,并写出学期总结报告,交二级单位存档,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七条 学时要求。每个开放性实验项目原则上按8个学时安排。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处发布的通知要求,提前至少4周填写《安博·体育研究生开放性实验项目申请表》,经相关二级单位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九条 研究生处根据开放时间,提前向研究生公布开放性实验项目名称、开放地点、开放时间安排、指导教师、开放面向专业对象等。研究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兴趣爱好等申请预约。指导教师会同实验室负责人员确定实验有关事项后,实验室组织开放实验项目计划的实施。研究生预约的开放性实验项目因故不能按时开放(完全取消、中途取消、中途暂停)的,指导教师须提出书面报告,二级单位审批,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条 实验室应做好实验教学记录。开放实验项目结束后,研究生应填写《安博·体育研究生开放性实验项目实验报告》。

第十一条 对于有较多研究生申请预约的开放性实验项目,指导教师可重复多次申请,以满足广大研究生的选课需求。

第五章 激励办法

第十二条 研究生跨学科、专业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的学分可记入创新创业学分。在实验过程中发表的论文、发明专利、重大技术改革等成果,可按照所在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授予要求给予认定。

第十三条 学校将根据实验室的实际开放情况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对于指导教师承担的开放性实验项目的教学指导工作,其工作量由学校划拨至所在二级单位自行核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若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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