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体育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修订)(厦理工[2022]19号)

时间:2022-03-30   点击数:

 (厦理工[2022]19号,2022328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安博·体育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学位教育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注册、请假

第三条 通过入学考试取得安博·体育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新生,须由本人持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请假并报研究生处备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假满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病或创业等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应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由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按照国家及学校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于入学3个月后的第1周书面提交研究生处备案。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后,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报到注册,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可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事前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未准假而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处,视不同情况给予纪律处分,超过2周且无正当理由未注册者可予以退学处理。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在规定注册报到日期后的第3周,将逾期未报到人员名单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七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未准假或请假超期者,以旷课论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纪律处分直至退学处理。

第八条 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间不得随意离校,寒暑假结束后须按规定日期准时返校。非全日制研究生应按要求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并定期向校内导师报告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假,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请假的,须由研究生本人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

(一)病假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病假在3天以内(3天,下同),须经导师、辅导员批准;病假在3天以上2周以内,须经导师、辅导员签署意见,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病假在2周以上,须经导师、辅导员和研究生秘书签署意见,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二)事假、公假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事假、公假在1天以内的,须经导师、辅导员批准;事假、公假在1天以上1周以内的,须经导师、辅导员签署意见,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领导批准;事假、公假在1周以上的,须经导师、辅导员和研究生秘书签署意见,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领导批准。

(三)经批准的请假单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保管,并通知任课教师。全日制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1个月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 因课题研究或培养的需要,须到校外进行科研活动或课程学习的,须经导师、辅导员签署意见,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分管研究培养工作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请假期满时,研究生应按时返校并及时到所在二级培养单位销假。如确须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获准后方为有效;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合作研究、留学等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在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若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者,可适当延长修业年限,但最长一般不超过6年。创业的研究生经审批最长修业年限可延长至8年。对于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按相关文件执行。到期仍不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予以结业或肄业。延长修业年限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若需收取有关费用,由研究生个人支付。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或不宜在校学习的,应申请休学。

第十五条 申请休学者应填写研究生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休学申请获批后应及时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研究生因病办理休学手续时,须经导师、辅导员签署意见,由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后提交至研究生处。

研究生因创业需要办理休学手续时,须由导师、辅导员签署意见,还须附审核通过的创业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后提交至研究生处。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休学期累计一般不得超过2年。

研究生因创业需要,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定后,其累计休学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4年。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一)休学研究生只保留其学籍和户口关系,不享受在校生的任何待遇。学校暂停其研究生证、借书证等使用,待其办理复学手续后,再重新开通有关证件使用权限。

(二)休学研究生须办理离校手续,不安排教学活动,不保留宿舍床位。

(三)休学研究生不享受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各类生活补贴。

(四)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因发生工伤或意外伤害事故致残,或因患病等导致体检不合格者,可不予复学。

(五)研究生休学期间触犯刑律,或犯错情节达到《安博·体育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中“留校察看”及以上者,可不予复学,按退学处理。

(六)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七)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否则将影响其他高校学籍注册。

第十八条 休学期满者,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填写研究生复学申请表,经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报到手续。

(一)申请复学的,由校学生工作处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可取消其复学资格。

(二)因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须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关证件,并经校医疗部门体检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各项独立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表现综合加以评定。学位课成绩考核原则上应采用笔试的考试形式,非学位课成绩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口试或课程论文等多种考查形式进行。研究生的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学位课成绩取得70分及以上分数为合格,方可获得学分;非学位课成绩取得60分及以上分数为合格,方可获得学分。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7天内,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研究生成绩,并在开课学期正式结束前向课程归属单位报送成绩。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迟交、未交课程论文者,以“缺考”论处,成绩记为零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于下一学年参加重修。重修须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上申请,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要求与同时上课的研究生相同。原所修课程因培养方案调整等原因,在低年级或其他专业的教学中不再开设的,研究生应及时申请调整培养计划,选择补修属性和学分相同的替代课程。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试前至少1天向任课教师提出缓考申请(因病者须持学校指定医院病假证明),经导师审核、课程归属单位分管领导批准,研究生处备案,予以缓考。因急病未能事先提出缓考申请者,必须在病愈后凭疾病病假证明及时补办缓考申请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课程成绩记为零分。缓考课程考试应安排在授课学期内,或在下一学期第一周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使用汉语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须先进行汉语培训,达到专业学习要求后,方可进入专业学习。

第六章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确定导师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原导师如因客观原因(身体原因、退休、调离、长期出国、被学校撤销导师资格等)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或因研究生研究方向调整、无法在原导师指导下继续完成学业的,应由研究生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和新导师同意,二级培养单位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因研究方向调整申请变更导师的,还须由二级培养单位安排不少于3名同行专家进行审核认定。导师变更后,研究生学位论文是否需要重新开题,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有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只能在校内同一个一级学科或专业类别下的相关研究方向间进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校内转专业者,应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征得拟转出和拟转入专业的导师和二级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复核和公示。获准转专业的研究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的研究生不允许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二)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处于毕业学年或获准延期的;

(四)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之间互转的;

(五)申请二次转专业的。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因病申请转学的应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三十条 研究生转学,须经两校及相关导师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毕业前1年或获准延长修业年限的;

(二)以定向就业形式招生录取的;

(三)研究生拟转入的学校和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我校及其专业的;

(四)应退学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工学类研究生累计达到40%及以上者,其他研究生累计达到30%及以上者;或所有课程(含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学分,工学类研究生累计达到50%及以上者,其他研究生累计达到40%及以上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且经连续2年休学仍无法治愈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理由者;

(六)无论何种原因,超过最长修业年限且不能满足结业条件者;

(七)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三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是上述第(一)至(五)项原因的,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凡上述第(六)项原因的,由研究生处提供名单,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确认具体情况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人申请退学的,须填写研究生退学申请表,经导师、辅导员签署意见,二级培养单位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复审,最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三十四条 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送交研究生本人,由研究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两名及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退学决定书留置在研究生本人宿舍或其他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以上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校公告栏公布退学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办理。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研究生须在退学申请批准后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符合相关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上级单位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生、委培生的档案退回定向、委培单位。

(二)取消学籍、已退学的研究生不得复学。

八章 处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违反学校纪律,按《安博·体育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安博·体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包括研究生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并告知研究生提出申诉的途径及申诉的期限。对研究生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或其代理人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或其代理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从送交之日起,研究生或其代理人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的鉴定、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独立环节,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独立环节,但学位论文未完成或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者,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可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研究生仍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的,可以申请毕业论文答辩或原论文修改后申请重新答辩。答辩申请获准后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方能进行论文答辩事宜。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和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退学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满1年及以上者,可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时间满半年但未满1年者,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经学校查实,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其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培养类型和学习形式等填写。

第五十条 研究生须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做好毕(结)业证书信息填报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就业按国家当年的就业原则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在我校学习的国际研究生和港澳台研究生,参照本办法执行。使用汉语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国际研究生,毕业时中文能力应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使用英语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国际研究生,毕业时中文能力应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

第五十四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除执行本细则外,还须执行定向、委培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1年秋季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细则若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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