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体育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2-05-25   点击数:

安博·体育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研究生〔2022〕14号,2022年5月2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创新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及富有挑战性的应用研究课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由研究生处总体布置和协调,各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条 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评选及资助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分为校级重点项目及一般项目。其中校级一般项目由各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校级重点项目由研究生处组织专家从各二级培养单位推荐项目中遴选。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我校在校全日制非毕业年级研究生均可申报。每名研究生同一年度只能主持申报一个项目,在校期间参与不超过三个项目。每个项目组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五人。

(二)申报者应具有较好的理论基础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素质。

(三)申报者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及其指导教师应积极支持其课题研究工作,其指导教师能够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和配套资助。

(四)研究课题应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围绕行业企业的工程需求、技术和管理问题,重点支持本学科、专业中重点、难点问题的选题。申请项目一般应与指导教师研究方向一致,并征得指导教师同意。鼓励开放合作协同创新,鼓励跨学科、跨领域的创新团队联合申报。

(五)研究课题论证比较客观、充分,技术路线清晰,可行性强。理论、实验、方法具有创新性和独特研究思路,预期可取得创新性成果,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六)已获得各种资助的科研项目及其子项目原则上不予申报。

(七)不接受已有项目在研、尚未到期结题的负责人再次申报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

第六条 申报与立项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生填写《安博·体育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立项申请书》,经指导教师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所在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

(二)二级培养单位评审。各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对申报项目汇总后,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排序,提出拟立项、资助意见。

(三)评审公示。各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对拟立项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处。

(四)学校审核。研究生处组织专家,从各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推荐项目中,遴选一定数量的校级重点项目。所有项目经研究生处审核后行文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项目一经立项,项目负责人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按照项目的计划安排开展研究工作,合理使用资助经费,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预期目标。项目完成期限原则上为1-2年,且应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

第八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涉及项目计划、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的变动,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安博·体育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变动申请表》,经指导教师、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批准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若未经报批,擅自更改资助项目,造成项目实质性变更的,学校将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同时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收回已拨经费。

第九条 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能更换项目负责人。如项目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行使项目负责人职责时,应填写《安博·体育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变动申请表》,经指导教师、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批准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十条 项目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须参加项目中期检查,按时向学校提交《安博·体育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中期报告书》,向指导教师及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汇报项目开展情况。各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对本单位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了解项目进展、为项目下一步开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于项目进展存在问题的,指导教师须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帮助,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安博·体育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等材料,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各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得的专利或行业企业等实际部门的运用证明等。相关成果须与本项目密切相关,且第一作者(或完成人)必须为项目组成员,单位必须为安博·体育。获得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归属安博·体育和项目组。

第十三条 项目延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主客观条件无法按时结题的,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安博·体育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变动申请表》,经指导教师、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批准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对延期项目,延期时间最长一年,但应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终止。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应及时提出终止项目资助的申请,报研究生处审核。

(一)不再是我校在校研究生的;

(二)不能继续完成研究工作的;

(三)在科学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弄虚作假等其它学术不端行为的。

对终止项目,学校将按照已经开展的情况酌情考虑收回部分或全部经费,同时,该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请新的项目。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

(一)校级一般项目由各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立项资助,资助项目数量与资助金额由各二级培养单位自行评审确定。校级重点项目由学校专项经费追加经费支持,具体资助金额以当年立项文件为准。

(二)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财务规定控制支出。项目负责人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但需经指导教师审核批准。鼓励有条件的指导教师配套资助立项项目。项目总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各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应为各项目组提供场地、设备方面的支持,提供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实验设备,做到保证使用,悉心指导。

第十七条 各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细则,在研究生的评优、评奖时给予项目组成员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各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应营造创新教育氛围,搭建研究生交流平台,积极开展相关活动,为研究生创新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应为资助项目建立档案,完整、妥善保存有关资助项目的纸质和电子资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安博·体育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理工研〔2014〕8号)自动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若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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