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体育研究生导师指导组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5-25   点击数:

安博·体育研究生导师指导组管理办法(试行)

(研究生〔20228号,2022525日印发 )

第一条 为实现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专家领衔、导师负责、团队培养的研究生指导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指导组(以下简称“导师组)由相同或相近研究方向的研究生导师和其他人员组成,鼓励跨二级单位、跨学科组建导师组,可根据情况吸纳部分具有科研潜力但尚未达到硕导资格的人员作为导师组成员。每个导师组一般不少于3人,导师组成员可作为助理导师,协助导师组组长或其他成员指导研究生,每位成员参加的导师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第三条 导师组由具有相当学术水平的研究生导师牵头组建,担任组长。由组长所在的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组织认定,并报研究生处复核备案。导师组名称按“XXX(组长姓名)教授(或学术研究方向)导师组”命名。认定的导师组原则上三年内有效。

第四条 导师组组长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 具有优良的师德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2. 具有正高级职称;

3. 至少完整指导过一届研究生。

第五条 导师组成员应在组长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安排助理导师的研究生应符合条件之一:

1.导师组组长或成员所指导的研究生;

2.由于研究课题需要,跨学科专业指导研究生;

3.其他需要指定助理导师的情况。

第七条 助理导师的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助理导师应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或是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助理研究员);

2.助理导师具体负责研究生教育培养的相关环节,并严格遵守导师组长的合理工作安排;

3.尚未达到硕导资格的助理导师,每届协助指导研究生不超过1名;

4.安排助理导师应征得研究生本人同意,若无特殊原因,研究生在读期间不得更换助理导师;

5.在配备助理导师后,研究生导师的原有职责不变,仍然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指导工作量根据实际情况,由导师组长分配。

第八条 导师组组长和助理导师参与指导的研究生,其指导研究生发表的成果(论文、专利等)的署名可参照学校现行规定。若署名为导师组长或助理导师为第一作者,且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导师有署名的,可认定为研究生的标志性创新成果。助理导师为外单位的,所协助指导的学生的成果署名第一单位均应为安博·体育。

第九条 导师组应保持相对稳定。若有成员退出,应提前申请。若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撤销导师组,则由组长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研究生的学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若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表1:安博·体育研究生导师指导组组建申请表

 附表2:安博·体育导师组助理导师指导研究生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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